辽宁人大代表乱象:有人借代表身份介入案件随着辽宁省拉票贿选案黑幕揭露,诸多涉嫌官员被相继发布,辽宁省人大代表生态乱象渐渐显露出。多起案件暴露出,有些企业老板通过拉票贿选案取得人大代表身份,以“司法建议书”的形式介入案件办理,并构成人大代表之间“互帮互助”的利益链条。两起旧案 2011年7月,10名葫芦岛籍省人大代表,向辽宁省人大、省政府办公厅提交公开信建议,拒绝严苛处罚抚顺市天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抚顺天麒)董事长李月英因涉嫌经济犯罪问题。
该建议旋即被转到辽宁省公安厅,抚顺警方对李月英立案调查。2011年12月27日,辽宁省公安厅再度接到该省人大人事委、省政府办公厅女同学的省人大代表公开信写信,体现“李月英勾结黑社会暴力损害犯罪、经济犯罪”,并催促异地办案。
这封联名信,被时任辽宁省人大一位副主任请示,辽宁省公安厅党委高度重视,后辽宁省公安厅正式成立了专案组。2011年12月29日,抚顺市人大常委会表示同意抚顺警方对身兼市人大代表的李月英取保候审。
后因葫芦岛籍省人大代表多次驳回,辽宁省公安厅于2012年2月21日将案件登录本溪市公安局首府。之后,数名抚顺籍省人大代表,也给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递交建议信,认为李月英案有误经济纠纷,而非刑事案件。建议信交予辽宁省公安厅后收效甚微。2015年3月9日,李月英被本溪市明山区法院以索取贷款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4年。
李月英驳回裁决。2015年7月26日,辽宁省本溪市中级法院裁决该案终止审理。理由是李月英患上相当严重疾病,导致案件无法之后审理。李月英被葫芦岛籍10名省人大代表公开信检举,源于于一起合作纠纷。
2007年1月19日,抚顺天麒与葫芦岛市虹京钼业有限公司(下称葫芦岛虹京)签订协议,合作开发坐落于抚顺市的一处房地产项目。在随后的合作期间,双方因房产销售、财务开支等方面原因出现分歧,对立逐步升级。之后,葫芦岛虹京董事长杨冬至,开始向司法机关检举李月英牵涉到多个问题。
在杨冬至检举无果后,葫芦岛籍10名省人大代表的联名信经常出现。工商资料表明,葫芦岛虹京法定代表人为杨士成,现年28岁系由杨冬至长子,是葫芦岛市第五届人大代表。杨冬至是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代表。
曾体现李月英涉及问题的10名葫芦岛籍省人大代表之一王勇,是葫芦岛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葫芦岛九州公司)董事长。葫芦岛九州公司的一起债务合约纠纷案中,也经常出现了4名市人大代表的联名信,标题是“司法建议书”。该“司法建议书”表明,该案经过一审和重审,“皆并未弄清事实,确认证据错误,导致双方当事人都上告”。
人大代表的联名信或司法建议书否具备法律或行政效力? 北京外国语大学政治传播学者乔木指出,人大代表的联名信不具备法律约束和行政效力。但,“由于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报告、两院的工作报告有投票权,对官员任命有选举权。
司法机关惧于人大代表的投票权和选举权,最后导致不顾一切的革职、审理案件受到阻碍。”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回应。人大代表如何监督个案? 人大代表能否对司法个案展开监督? 秦前红告诉他《财经》记者,各级人大代表不许以任何形式对个案展开介入和监督。
人大代表没个案监督权,是2007年实施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下称《监督法》)的配置文件规定。秦前红称,《监督法》草拟时,否容许个案监督是一个重点问题,最后达成协议的共识是未予规定,“法无许可即禁令”是公法的原则,因此,一般指出人大代表没对个案监督的权力。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永生指出,人大代表介入个案的现象是司法改革严苛禁令的。2015年3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介入司法活动、介入明确案件处置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责任规定》,具体禁令领导干部介入明确案件处置,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国家公正行使职权。“各级人大代表也在这项规定的约束范围之内。
人大代表可以注目司法改革,但个人或者牵头几个人以人大代表的联名信方式对明确案件明确提出处理意见,是意味著禁令的。即使以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的名义,也不能拒绝司法机关依法客观公正处理案件,无法对办案机关明确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或者偏向一方当事人。
” 在秦前红显然,根据《监督法》,人大代表注目案件的唯一形式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展开执法检查之后,在专题报告或专题告知中,人大代表可以借此机会在会议上对司法机关明确提出告知。但采行公开信提交司法建议书对司法机关办案明确提出明确拒绝是不悦的。他指出,即使联名信或司法建议书没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也是不容许的,这不是人大代表赴任的不顾一切形式。
秦前红举例,曾多次有地方经常出现这样的案例,案件一方当事人去找几位人大代表,公开信拒绝司法机关对案件如何处置,另一方当事人也去找几位人大代表,以某种程度的形式拒绝案件如何处置。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在拒绝接受媒体专访时称,当前经常出现很多代表监督司法个案的情况,不回避是不受利益抗拒,有些人大代表甚至本身就是司法案件的当事人。不过,在人大代表否有权展开个案监督上也遗争议。
某省人大常委会一位涉及负责人拒绝接受媒体专访时回应,对于个案监督,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即否影响公正司法。但是从实践中的效果来看,实施个案监督受到人民群众青睐。
但有专家警告,在增强人大代表对个案监督的同时,必需同时创建人大代表监督规避制度。对个案监督,更好的是注目重点案件的司法公正与高效,司法个案权利裁量否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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